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2017-07-12 17:09 关注度:762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通常为结算总价的5%左右),用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这笔资金称为质保金,又称为金或保修金。那么在工程建设中,质保金如何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概念解读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业务实质上看,「质保金」属于施工企业的债权,通常在在应收账款中反映。由于其返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又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范畴。

  从业务循环上看,「质保金」发生于工程最终结算环节,终止于到期返还或履行保修义务。

  二、「质保金」发生时的税会处理

  种情形,发生时点及返还时点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此类「质保金」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无论到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在2016年4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对应的营业税。

  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形,发生时点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还时点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如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则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在430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质保金」到期的税会处理

  「质保金」到期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形:

  种情形:「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全额收回的,施工企业应以质保金全额为销售额,根据所选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  某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乙与房地产企业甲2016年6月15日签订A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约定,合同结算总价款为13320万元,预留质保金666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15日。乙企业对A工程选用一般计税方法。

  乙企业2016年6月15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质保金  66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2017年6月15日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乙企业全额收回666万元质保金,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666万元

  贷:应收账款    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万元

  第二种情形:「质保金」到期前,发生保修义务,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发生的保修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据实抵扣,到期回收保修金应计算销项税额。

  例2  假定例1中,2017年1月5日,甲方通知乙企业,由于工程出现缺陷,乙企业应承担工程保修义务,乙企业预计需要50万元。至3月15日,乙企业完成保修作业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发生保修费用价税合计48万元,其中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9万元, 6月15日收到质保金666万元。

  1月5日,预计保修费用: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贷:预计负债  50万元

  保修发生成本费用:

  借:预计负债  4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万元

  贷:银行存款                            57万元

  冲回多提的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2万元

  贷:销售费用  2万元

  「质保金」返还业务处理同例1。

  第三种情形:「质保金」到期前,甲方扣除乙方「质保金」,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在甲方扣除「质保金」之日发生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

  例3   假定例1中,2017年1月5日,甲方通知乙企业,由于工程出现缺陷,甲方决定扣除质保金66.6万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6月15日乙企业收到质保金599.4万元。

  2017年1月5日,甲方扣除质保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66.6万元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质保金  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万元

  2017年6月15日,收到剩余质保金时:

  借:银行存款  599.4万元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质保金  599.4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9.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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