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税前扣除标准难点分析

2017-02-23 09:50 关注度:141

为了方便学员学习,仁和会计教育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税前扣除标准难点分析知识点,希望对广大学员有所帮助。

  1、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职工缴付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即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考试一般会直接给出)。

  与会计知识相关联的: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基数均涉及“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比如将货物用于抵债、职工福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如转让商标权使用权)、原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等。

  营业外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销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接受捐赠收入等。

  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转让股票收入、转让债券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等。

  4、超限额的部分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限额标准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而其余的几个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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