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考研招生政策详细变动请注意!

2021-09-07 13:28 关注度:125

 

01

报名、打印准考证、初试等时间变动

★★★★★★

9月22日-9月26日     考研咨询周(推迟3天)

9月24日-9月27日     预报名开启

10月5日-10月25日   考研正式报名(提前5天)

12月18日-12月27日 下载准考证

12月25日-12月26日  考研初试

 

《规定》明确,2022年考研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这是十年来调整正式报名时间,因此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千万不要拖到10月底再报名!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02

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硕

★★★★★

《规定》第四章报名第十六条指出: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也就是说,如果你本科学位所学专业非法学,但第二学位读了法学后,也可以报考法律(法学)专硕。

 

03

单独考试可委托其他招生单位

★★★

《规定》章第十六条指出: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委托其他招生单位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参加单独考试人员包含: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04

定向就业单位限定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在新版《规定》中,将原来的“定向就业本单位”修改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例如: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05

全国统一科目各类科目称呼调整

★★★★★

根据《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取消专业综合的称呼,而是叫做基础,不再有联考的叫法。比如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改为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改为心理学专业基础法硕联考综合改为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改为管理类综合能力。

 

06

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采用网上评卷等方式

★★★★

根据《规定》第七章第四十五条,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采用网上评卷等方式,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予以大力支持。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科目的成绩上报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网上阅卷过程,人员无法接触试卷,这样随机性就增加,减小违规操作作弊的可能性,规避了很多传统方式的阅卷漏洞,更加能够阅卷评分公平,这对考生来说是好事。

 

07

加强复试过程管理

★★★★★★

《规定》第八章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招生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21考研复试中频发的“取消拟录取”问题暴露了原有复试手段中不完善的地方,新规定将利用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帮助22考生完成复试。

 

08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分数线调整

★★★★★★

《规定》第八章第五十一条: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这一规定的变动在于,往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中,存在不区分学科门类或专业统一划线的情况。22考研将根据不同学科或专业,分别划线。

 

09

复试录取办法中强调学术要求

★★★★

《规定》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学术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增加的“学术”二字在初复试阶段带来的改变并不特别明显,所以很容易被大家所忽视掉,但这一项是需要更多大二、甚至大一同学注意的,它代表未来的研究生考试,尤其是学硕中,对于学术类要求的比重将逐渐增加,因此大家在本科阶段要多多参加专业比赛,发表学术论文等等。

 

10

补充对于MBA等七大专硕的调剂条件

★★★★

《规定》第九章第六十二条(六):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11

明确专项计划名额使用规定

★★★

《规定》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承担的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同学们在查看22招生简章的时候需要注意,总招生名额减去专项计划名额,才是统考生可以争取到的名额数量哦~

 

12

严格审查定向就业考生

★★★★★

《规定》第十一章第七十二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这一条主要针对报考全日制研究生调剂录取到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规定,以往有全日制考生(报考非定向),最终调剂录取到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的),学校要求学生提供定向就业合同,但合同审查并不严格,随便找单位盖章就可以,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假定向”。但今年特别说明,要求招生单位严查合同,是真实定向就业的单位。

 

13

强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

《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在违规处理这部分内容中,新增了很大一部分内容,同时也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参考,足以看出对于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并且今年的规定也明确支持,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有关情况,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切勿违规。

 

14

删除“国防生”相关规定

★★★

21年《规定》中的“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箱数要求自行确定”等内容均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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