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0:29 关注度:177
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内容十分广泛,能够准确地抓住考点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记忆,是非师范类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上岸的捷径。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章 总则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是公益性事业。
3.实施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杂费。
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5.义务教育制度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6.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因合理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适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4.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1.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6.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牟取利益。
7.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8.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教育批评,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1.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3.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五章 教育教学
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审查工作。
3.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与行政处分。
3.【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4.【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5【学校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与行政处分。
6【家长的法律责任】未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