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 10:17 关注度:199
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