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报考考生注意了!

2019-01-22 10:36 关注度:184

  一级建造师简介:

  一级建造师:是指通过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难度:★★★★☆

  颁发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考试组织:全国实行统一大纲、命题组织考试的制度。

  考试时间:2019年9月15、16日

  领取时间:考试成绩公布之后2-3个月

  领取地点: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考前报名流程

  一、报名填写信息

  1、登录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选择地区省(市)后,提示栏中将显示报考人员姓名、报考考试名称、报考地区、考生类型(首 次报考和非首 次报考)、审核方式和缴费方式。

  2、报考人员在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人员承诺书并确认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地(市)、审核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后,系统自动显示所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科目名称,前面带“√”标识的(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无需手工选择),代表已选择的报考科目。

  报考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及邮箱信息自动从注册信息引入,报考人员可填写其它报名信息。其中带“*”的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保存”按钮。

  3、对报考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在录入或修改报名信息时,如报考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有已经通过的科目,将在科目名称后面显示其通过时间。

  4、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未确认报名信息前,可以点击考试状态流程中的“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二、资格审查

  1、对于考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地区,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后,打印报名登记表,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审核程序、地点和时间进行资格审查。

  2、对于报考初审、考后复核的地区,考前不用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在考试结束后,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核。

  3、资格审核通过后,报名平台将向报考人员手机推送短信,告知资格审查通过,进行下一步操作等信息。

  三、支付费用

  通过资格审核后,报考人员可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缴费方式,到指定地点现场缴费或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费用支付完成后报名工作结束。

  注:对报名初审考后复核的地区,报考人员在确认报名信息后即可支付考试费用。

  考后拿证流程

  携带资料

  1、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

  2、增项考试合格的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复印的内容必须包含: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批准日期)

  申报注册前提条件

  1、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3、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备注: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报方式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期限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始注册提交的材料

  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主管部门。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建设主管部门将《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移送建设部。

  资料审查

  1、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2、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3、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结果公示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注册证书发放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级别是一级,首 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 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 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其他事项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建设主管部门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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